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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点看法
作者姓名:
王毅钧
作者单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摘 要:
1、应适当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这样做的意义和理由至少有两点首先,有利于均衡相关罪名间过大的量刑差异。刑罚不仅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几百万、几千万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受贿几万、几十万,但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的量刑差距很大。
关 键 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社会危害性
犯罪性质
犯罪情节
司法实践
法定刑
量刑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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