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若干思考——兼论对《禁毒法》第49条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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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芬 陈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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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福建工程学院副研究员,福建福州,350011 2. 福建省女子劳教所福,建福州,35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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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以来,根据中央关于"要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劳教戒毒场所,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建成一批综合性的戒毒康复场所"的要求,司法部开始了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的试点工作,劳教系统积极利用劳教所现有的戒毒资源和教育矫治条件,接收劳教戒毒期满后自愿留在戒毒康复中心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以及社会上的自愿戒毒人员,着力建设具备戒毒康复、心理矫治、职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等功能,能为有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过渡性安置的戒毒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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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戒毒所 就业安置 《禁毒法》 康复 第49条 改建 戒毒场所 劳教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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