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与刑事诉讼法的对接机制——基于“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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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华. 社区矫正与刑事诉讼法的对接机制——基于“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展开[J]. 中国司法, 2012, 0(3): 8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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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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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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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从实践中的探索与试点发展而来的,而作为规范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源于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司发[2003]12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上升为法律术语,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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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 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接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修正案 《通知》 |
The Connection Mechanism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with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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