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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本单位公款该当何罪
作者姓名:张现明  杨俊超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461600
摘    要:[基本案情]李某、王某均系某市建委主任和副主任。2003年市建委准备扩建办公楼,某工程队为揽到该工程,送给李某2万元,另送给具体主管该工程的王某5万元。2004年初工程结算完毕后,李某得知王比自已多得3万元,便去找王某,王忙答应让工程队再弄3万元给李。但当王某找到工程队负责人时,该负责人以“已结算完毕,手头无钱”为由婉拒。王某遂以追加工程款为名,让工程队出具收据后,亲自到本单位财务提出5万元现金,以工程队名义送给李某3万元,自留2万元。[分歧意见]对事后二人获得的5万元如何定性,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5万元是李某与王某…

关 键 词:单位  公款  工程队  2003年  2004年  工程结算  副主任  办公楼  负责人  工程款  建委  主管  收据  现金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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