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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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志中,汪敏.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若干问题[J].人民司法,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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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志中 汪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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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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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总则在从正面规定对何种犯罪人可以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的同时,还从反面规定了对什么人不能适用死刑,即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它是从犯罪对象的角度排除死刑的适用,所以笔者称之为死刑适用的对象标准;又因为它是排除或阻却死刑对犯罪适用的条件,因此又有人称之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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