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民法总则制定后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建构——从作为请求权的新型基础权利出发
作者姓名:王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制度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环境公众监督权诉讼保障制度研究”
摘    要:传统民法权利体系虽对环境权进行了部分吸纳,但二者却并不完全兼容,实质上更多地对环境权表现出排斥的情况,故将环境权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显得尤为必要.正确厘清民法上环境权是解决环境权融入民法典的关键,鉴于请求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应紧密结合环境权中的私法要素,以环境权作为民法上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对环境权请求权体系,即在民法典中明确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作为基础权利的请求权内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环境修复请求权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力求让环境权合乎逻辑、恰如其分地融入到民法典中.

关 键 词:民法典  民法权利  基础权利  环境权  请求权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