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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证券化表内与表外模式法律机制的融合
引用本文:郭万明. 论资产证券化表内与表外模式法律机制的融合[J]. 法学杂志, 2017, 38(11)
作者姓名:郭万明
作者单位: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浙江嘉兴314001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项目“基于欧美模式比较的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构建研究”[项目
摘    要:在表外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信用增级中,是由发起人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而外部信用增级中承担资产支持债券风险的是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内外信用增级的效果如同表内模式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双重追索权”,而没有把所有的风险出售给投资者.传统采用表外模式资产证券化的国家还借鉴表内模式的法律机制来实现安全价值,如以“巴塞尔协议Ⅲ”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代表的对流动性监管、风险自留和信用评级等的安全监管,以及美国颁布的《资产担保债券政策声明》《最佳实践准则》对源于欧洲的表内双担保债券等表内证券发行的鼓励.而传统流行表内模式资产证券化的国家也借鉴表外模式法律机制来实现效率价值,如德国的Pfandbrief债券、西班牙的Spanish cédulas债券以及源于英国的整体业务证券化发行时采用特设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破产隔离.这些表内和表外模式法律机制的互鉴实现了资产证券化表内和表外模式的融合.

关 键 词:安全价值  效率价值  资产证券化模式  法律机制的融合

Legal Mechanism Fusion of the Two Securitization Models of On-balance Sheet and Off-balance Sheet
Guo Wanming. Legal Mechanism Fusion of the Two Securitization Models of On-balance Sheet and Off-balance Sheet[J]. Law Science Magazine, 2017, 38(11)
Authors:Guo Wanm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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