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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的法人制度的功能及缺陷——兼评《民法总则》第75条
引用本文:徐强胜. 设立中的法人制度的功能及缺陷——兼评《民法总则》第75条[J]. 法学杂志, 2017, 38(4)
作者姓名:徐强胜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郑州450046
摘    要:德国的设立中的法人(公司)理论,本为以公司关系处理设立中的公司内部问题,并将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必要行为,自然归属于成立后的法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设立中的公司理论及实践则是将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视为同一体来,以设立公司为必要目的的行为自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由于设立中的公司理论的不成熟及其与有关基本法律制度和理论的相悖,各国主要通过司法判例个案化来解决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将设立中的公司所有行为都必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是不负责任的.我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设立中的法人制度是值得反思的.

关 键 词:设立中的法人  必要行为  责任归属

On Function and Defects of Legal Person in Establishment
Xu Qiangsheng. On Function and Defects of Legal Person in Establishment[J]. Law Science Magazine, 2017, 38(4)
Authors:Xu Qiangsh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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