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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的复杂禁止
引用本文:李杰. 论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的复杂禁止[J]. 法学论坛, 2017, 0(4)
作者姓名:李杰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中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摘    要:民事习惯是民法典编纂不可忽视的元素,但是当前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的规定形式单一,过于概括.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规范的应对应该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共同作用的复杂规范体系,而其中禁止性规范是基础规范.通过具体考察分析复杂的民事习惯实践,结合禁止性规范中效力性禁止、管理性禁止的区分,就会发现对民事习惯的禁止应当是复杂的而非单一的“一刀切”模式,具体来说包括全部的效力性禁止、部分的效力性禁止、管理性禁止和不得禁止四种规范应对.同时为了表意的准确,禁止性规范表述上采用不同的规范语词也是必要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不得”、“禁止”、“不得禁止”等语词.只有细致地分析认识民事习惯的复杂性以及对其禁止的复杂性,才是对待民事习惯的合理态度.

关 键 词:民法典编纂  民事习惯  禁止性规范

On Prohibition of Complexity of Civil Customs in Civil Legislation
LI Jie. On Prohibition of Complexity of Civil Customs in Civil Legislation[J]. Legal Forum, 2017, 0(4)
Authors:LI Ji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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