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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如何设计抵押权顺位规则
引用本文:崔建远.物权编如何设计抵押权顺位规则[J].法学杂志,2017,38(10).
作者姓名:崔建远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632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摘    要:抵押权的顺位及其权利系相对独立的民事权益,可以转让、放弃、变更,且在损害赔偿场合有助于计算不法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数额,但不可脱离抵押权而孤立地存在,也不会在抵押权消失时仍然存续.抵押登记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首要标准,但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场合,各个抵押权的顺位相同,除非其中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我国现行法上,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不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根据,开始编纂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承继这种理念.我国现行法采取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实务运作也熟悉于此,编纂民法典时应予承继,顺理成章.抵押权及其顺位权为非专属性的财产权,故未来的中国民法典承认抵押权顺位的转让,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我国现行法认可了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这与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相一致,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可以承继.我国现行法承认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但不完善,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克服这个缺点.

关 键 词:抵押权  顺位  顺位转让  固定主义  升进主义

On the Order of Mortgage in the Book of Property of the Civil Code
Cui Jianyuan.On the Order of Mortgage in the Book of Property of the Civil Code[J].Law Science Magazine,2017,38(10).
Authors:Cui Jianyu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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