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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法的国家给付原则
引用本文:余少祥.论社会法的国家给付原则[J].法学杂志,2017,38(4).
作者姓名:余少祥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732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社会法总论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摘    要:社会法上的国家给付原则是“市场失灵”的产物,其理论根植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发展和成熟于福利经济学学说.在制度上,德国的俾斯麦立法最早建立国家给付的社会保险制度,英国贝弗里奇计划的实施和福利国家出现,标志着国家给付原则的最终形成,也是社会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社会法上的国家给付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征,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强制性义务,其有一定的限度和底线,实施机制是:人人有权,时则有份.国家给付在社会法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社会法的给付主体却不限于国家,也包括社会和个人,这是由社会自治和国家的有限性决定的.

关 键 词:社会法  国家给付  原则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Payment on Social Law
Yu Shaoxiang.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Payment on Social Law[J].Law Science Magazine,2017,38(4).
Authors:Yu Shaox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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