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公务员养廉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高永华,俞阎红.中外公务员养廉制度的比较与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5(4):74-76. |
| |
作者姓名: | 高永华 俞阎红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养廉措施例 (一)以俸养廉 高薪养廉制度目前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实力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实施.在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中,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并取得较大成绩的有加拿大、新加坡、瑞典、奥地利、香港等.这可以从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1998年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可以看出,该报告中第3.34指标,不适当行为(例如受贿或腐败)的指标如下(该指标越高,则表明该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越低,反之亦然):加拿大8.25,新加坡7.84,英国7.11,中国香港6.45,美国6.15,德国5.81,法国4.71.1]
|
关 键 词: | 公务员 高薪养廉制度 国家竞争力 中外 腐败程度 1998年 经济实力 管理学院 加拿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