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法人的上诉权及上诉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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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三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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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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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犯罪法人应该享有上诉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8年1月以来,陆续制定了惩治法人(单位)走私、贪污贿赂、制售运输毒品、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偷抗税、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侵犯他人著作权犯罪等单行刑事法律,都明确规定应追究犯罪法人的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刑。因此,犯罪法人有权就其是否应被判处罚金刑或对罚金数额不服而提出上诉。因为上诉权的行使,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必然反映,也是被告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要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犯罪法人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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