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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性质
作者姓名:赵珊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民商法系
摘    要:以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人拟制说及修正的公司人格独立理论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以法人实在说和法人代表机关说分别推演而来的董事责任体系,在董事会中心地位确立后均体现出其缺陷性董事意志的突显导致的董事滥用权力而对债权人的损害。各国纷纷以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予以修正。而我国在最近一次的公司法全面修改的契机下却并未触及此问题。本文从债权人与公司之契约关系出发对董事滥用公司人格进行实证和理论分析确定其制度价值进而确定为一种法定责任。

关 键 词: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  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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