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捕后判决轻刑率偏高的现象,一方面说明批捕案件质量有缺陷,另一方面说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落实不到位,制约着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笔者以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郊区院)办理的捕后判轻刑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捕后判轻刑案件进行原因探析,以改变捕后判决轻刑率高的问题,提高诉讼监督工作质量。一、捕后法院判轻刑案件的特点2013年,南郊区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178人,经审查,批捕150人,不批捕28人。在批捕案件中,判处轻刑34人,轻刑率22.7%,所占比例高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考评标准值7.7个百分点(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考评标准值为15%),1]呈现以下特点:1.从判决结果看,捕后判轻刑案件刑种均为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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