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累计应包括已经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 |
| |
引用本文: | 郑小敏.“多次盗窃”的累计应包括已经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J].中国检察官,2014(23). |
| |
作者姓名: | 郑小敏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第3条将"多次盗窃"的含义由1997年司法解释所界定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鉴于规定中,需要累计多次盗窃行为才构成犯罪,于是在实践中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作为
|
关 键 词: | 盗窃行为 盗窃犯罪 司法解释 刑事案件 一个问题 罪刑相适应原则 走私行为 行政处理 入罪 执法权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