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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建构
作者姓名:王建辉  林立军
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    要:正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的出台对于扼制超期羁押、保障被羁押者人身自由权的作用无疑是积极的。然而,关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法律规范的阙如,却使得这一规

关 键 词:监所检察  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程序  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  办案机关  羁押期限  法定代理人  侦查监督  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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