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涉林渎职犯罪原案能否由检察机关并案查处
引用本文:程晨.涉林渎职犯罪原案能否由检察机关并案查处[J].中国检察官,2014(16).
作者姓名:程晨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正案情]李某等六人合伙出资购买某片林地并办理了林权证过户手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对该片林木进行砍伐。在被砍伐林木立木材积已达到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办理案件的森林公安民警张某接受李某吃请和礼金,以罚代刑,仅对李某处以1200元罚金,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后李某等人将购买的数千棵林木全部砍伐。当地检察机关发现该情况后,由于此案涉及渎职犯罪,经检察长批准,对张某渎职犯罪立案侦查。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检察机关能否对李某等人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对此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不可以对李某等人滥伐林木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  审查起诉  立案标准  林权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  并案  森林公安民警  以罚代刑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