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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4条的分析与完善
作者姓名:朱丽欣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摘    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法》第64条着墨不多,却是刑事司法中适用非常频繁的一个条文,与财产相关的很多犯罪,无论罪行轻重,几乎都会涉及到该条文的适用。

关 键 词:违法所得  犯罪分子  没收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所得  有组织犯罪  刑事诉讼法  刑罚处罚  犯罪收益  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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