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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手机转走增资款项的行为定性
作者姓名:潘志勇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2014年5月2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许某魁约定,由许某魁借款200万给张某用于公司增资,同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把公司印章、财务章、个人银行卡、密码、签名章都交给被害人许某魁保管。同年5月29日,被害人许某魁按约向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公司的账户转入200万元完成增资。次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由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这200万元从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入张某的个人银行卡。此时,按照事先约定,犯罪

关 键 词:个人银行  对公  侵占罪  占为己有  公私财物  非法利益  对等关系  许洪  现实生活  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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