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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虚假供述后的举证责任承担
作者姓名:张剑  冯莎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摘    要:举证责任,简单说就是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责任以及不能提出证据时承担失败结果的责任。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刑事诉讼法》首次对举证责任作出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在法律中的进一步贯彻。实践中,当被告人明显做虚假陈述后。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  无罪推定原则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检察机关  被告人供述  贩卖毒品  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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