隙某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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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志起,刁飞腾.隙某构成受贿罪[J].中国检察官,20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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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志起 刁飞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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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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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司法实务分歧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本案中隙某利用自己作为甲银行T市分行行长并主管对公信贷业务这一独特身份和地位违法操纵银行信贷资金并从中牟利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产生了分歧。其中,有五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种观点认为隙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该观点称,隙某在高某与周某的资金借贷过程中,始终是一个"导演者",而周某与丙公司只是道具而已。隙某一方面授意周某将其公司自有资金以每日3‰的利息借贷给高某供乙公司经营使用,另一方面又指示周某假借丙公司经营的名义向其所在甲银行申请贷款,以弥补因借贷而给丙公司造成的资金缺口,其行为完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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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银行信贷资金 侦查人员 侦查阶段 挪用公款罪 转贷 资金缺口 对公 主体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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