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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庭前会议实务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
郑建银
梁国武
作者单位: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
关 键 词: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
实务问题
控辩双方
诉讼效率
法庭审理
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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