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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预见不法侵害并积极准备防卫工具能否阻却成立正当防卫
作者姓名:
张宝
毛康林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预见到不法侵害并积极准备防卫工具实施伤害的,应辨明行为人是否存在防卫目的,不能仅因行为人预见侵害后没有退让回避,而是积极准备了防卫工具,就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基本案情]2010年5月,犯罪嫌疑人朱某与被害人韦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被围观群众劝开后,韦某扬言要杀死朱某,并在社区内张贴广告,寻找朱某下落,声称"凡提供朱某下落者,奖励现金两千元"。朱某得知后,曾数日不敢出门,因惧于韦某,后来朱某外出时总是随身携带一把匕首。2010年6月2日上午10时左右。
关 键 词:
不法侵害
围观群众
阻却
打麻将
人韦
回避义务
防卫人
防卫行为
成立要件
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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