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在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督促程序,并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在民诉法刚刚颁布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仅公开发表的督促程序的论文大约就有七十余篇,这种宣传和研究的规模在民诉法新增的程序和制度中是独一无二的。①然而这样的局面并未一直持续或是发展,时至今日,督促程序不但没有像人们希望的那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却日渐受到人们的冷落,使之形同虚设,1992年,全省审结督促程序案件17440件,而到1998年仅为9433件。②本文提出这一课题,对我国督促程序的现状及原因进行研究与分析,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促进督促程序进一步完善,使之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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