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少年法院的理想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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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维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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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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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条件成熟的地方都应该建立少年法院,笔者认为少年法院应设有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观护案件审判庭和少年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庭,具备审判犯罪少年、观护"虞犯"少年,保护少年权益的三项功能。少年法院的这三类审判庭具有相应的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审判程序和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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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少年法院 少年犯罪 少年权益 虞犯少年 |
文章编号: | 1006-1509-(2001)01-0037-05 |
修稿时间: | 200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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