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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少年法院的理想模式
作者姓名:高维俭
作者单位: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62
摘    要:在我国条件成熟的地方都应该建立少年法院,笔者认为少年法院应设有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观护案件审判庭和少年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庭,具备审判犯罪少年、观护"虞犯"少年,保护少年权益的三项功能。少年法院的这三类审判庭具有相应的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审判程序和处置方式。

关 键 词:少年法院  少年犯罪  少年权益  虞犯少年
文章编号:1006-1509-(2001)01-0037-05
修稿时间:20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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