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宋代鞫谳分司的司法体制经由徐道邻、戴建国、陈景良等学者的发挥,已为学界普遍接受。徐道邻先生所理解的分司基本上是组织意义上的,而戴建国教授则进一步提出功能分司说,这两种观点并不矛盾,而是分别概括出宋代鞫谳分司的两种存在形态。另一方面,这两种说法都把分司定位在官员层次,而忽视了宋代司法过程中胥吏这一群体所处的独特地位及其所发挥的重要功能,因而在一些材料的解释上出现困难。实际上,宋代的鞫谳分司主要体现在胥吏层次,官员之间的分职并不严格。另外,从历史上看,宋代的鞫谳分司在其产生、结构和功能诸方面都与魏晋时出现的鞫谳分司存在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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