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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相关法律问题再探讨——兼论被告税务机关为何胜诉
引用本文:滕祥志.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相关法律问题再探讨——兼论被告税务机关为何胜诉[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1):66-75.
作者姓名:滕祥志
作者单位: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04
摘    要:泛美术星公司涉税案是2002年北京“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最终以被告胜诉落幕。本案要点:税务机关作出一个税务处理决定,必须进行“合同性质”——“收入定性”——“是否涉税所得”的客观分析过程。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形成处理决定的关键环节便是“适用法律”。“收入定性”正确,不等于“适用法律”无误。“收入定性”与“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为此,本文从争议焦点、原被告诉讼策略、行政程序中原告的举证义务、专家证言如何取舍、协议性质、收入定性、行政程序的法律适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中美税收协定》条款的理解、国家税务总局(211)号文和(566)号《批复》的评价等角度对该案作进一步回顾和探讨。

关 键 词:泛美卫星公司  税务机关  被告  法律问题  胜诉  税案  适用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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