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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以对我国司法实务的考察为中心
作者姓名:马宁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基金项目:西北政法大学2008年度校级青年人才科研项目 
摘    要: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因免责条款与其余一般条款而存在差别,其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可分解为提醒义务与主动解释义务。而对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仅限于被动的解释义务。保险人并不承担证明投保人已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义务。

关 键 词:说明义务  履行方式  履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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