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本单位公款该当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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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利军 廖慧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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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怀化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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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赵某和顾某分别系某县建委主任和副主任。1996年县建委准备扩建办公楼,某工程队为摄到该工程,送给赵某2万元,另送给具体主管该工程的顾某5万元。1997年初工程结算完毕后,赵某得知顾某比自己多得3万元,便去找顾某,顾某忙答应让工程队再弄3万元给赵。但当顾某找到工程队负责人时,该负责人以“已结算完毕,手头无钱”为由婉拒。顾某连以追加工程款为名,让工程队出具收据后,亲自到本单位财务提出5万元现金,以工程队名义送给赵某3万元,自留2万元.案发后,司法机关对越、顾二人事前分别收受的2万元和5万元认定为受贿没任何异议,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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