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问题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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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云 陈先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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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四川,邛崃,611500 2. 四川农业大学都江堰分校,四川,都江堰,61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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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负有相应职责,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是渎职罪主体。危害后果是绝大多数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渎职罪的量刑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除了过失渎职犯罪外,都可以成立渎职罪的共同犯罪。没有违反注意义务,不能成立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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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渎职罪主体 危害后果 共同犯罪 本犯 |
文章编号: | 1008-9187-(2005)02-006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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