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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问题辨析
作者姓名:苏云  陈先林
作者单位:1.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四川,邛崃,611500
2. 四川农业大学都江堰分校,四川,都江堰,611800
摘    要:负有相应职责,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是渎职罪主体。危害后果是绝大多数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渎职罪的量刑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除了过失渎职犯罪外,都可以成立渎职罪的共同犯罪。没有违反注意义务,不能成立渎职罪。

关 键 词:渎职罪主体  危害后果  共同犯罪  本犯
文章编号:1008-9187-(2005)02-00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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