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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举投票的公开性和私密性
作者姓名:李建新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所谓选举、投票的公开性是针对代议机关(即议会、国会、代表大会等)的成员(即议员、人大代表等)而言的。因为他们是被人民选举出来代表人民的,他们的选举、投票(这里是指他们在代议机关的选举、投票,不包括他们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的选举、投票)不仅是代表他们自己,更应该是代表着选举他们的选民,所以他们的选举、投票应该是被他们所代表的选民知晓的,应该是公开的[1]。

关 键 词:人民选举  公开性  投票  私密性  代议机关  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  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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