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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禁娼法”已当其时
引用本文:潘绥铭.修改“禁娼法”已当其时[J].学习月刊,2005(8).
作者姓名:潘绥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从去年到今年,本刊编辑部不断收到全国各地读者来信,要求我们的文章更多地关注社会生活领域,尤其是“黄、赌、毒”现象,从理论上剖析它们产生的原因和提出治理的对策。为此,本刊特别组织了针对社会毒瘤的系列文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用批判的眼光看待一切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丑恶现象,保持头脑清醒,遵守党的纪律,坚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有项经常性的任务叫“扫黄”。它说明“黄”不是极个别的偶然的“昙花一现”的东西,而是顽劣的丑恶的现象。“卖淫”或斯文地叫它“性交易”就是“黄”的主要一面。对这种丑恶现象是采取回避式的“驼鸟政策”还是勇于面对?考虑再三,我们还是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唯物主义的严肃态度作科学分析,但又不免小心翼翼并愿意接受坦诚的建议和批评。马克思把妓女称为像计件工资劳动者那样出卖肉体的女人。妓女作为一种职业、性交易作为世界最古老的一种行业,为何多少年来屡禁不止?它和人性有关么?它和政府的公共政策有关么?有些国家将妓院经营纳入依法纳税管理的作法合理吗?性交易似乎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这种产业是否有存在的市场需要和市场环境?如何看待政府的选择性执法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阻止暗娼传播爱滋病、规范性交易场所?等等。针对以上问题本刊特约撰稿人深入采访,取得了第一手调查资料,同时约请了学者和专家共同探讨这个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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