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性人格权之定性——兼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对人格权法立法之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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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明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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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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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天津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5RW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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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传统民法,人格权属于专属权,具有绝对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继承性,该认识遭遇了现代人格权商品化的挑战。司法解释通过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并实现对侵权人获利因素的考量间接承认对精神性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认了某些精神性人格权中精神性和财产性双重利益之构成,实现了对其的直接保护,同时极大推进了正在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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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性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人获利 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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