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物权法草案第195条的修改建议
作者姓名:周江洪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运用法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物权法草案第195条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指出了对各担保物权的特殊性不加区别统一规定的问题所在以及在法适用上可能引起的混乱,同时也指出了对抵押情形下的利息等不加限制可能导致的重复抵押制度的空洞化的不合理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关于担保物权的被担保债权范围,重新设计草案第195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保管费用为“债权人为保管担保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增加了因债权人持有的担保财产的隐蔽瑕疵引起的损害赔偿金,并就抵押情形下的利息等增加了限制性规定,以平衡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关 键 词:被担保债权范围  保管费用  利息等的限制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