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读群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法史》一书,材料丰富,论证清晰,获益匪浅。但是,其中,关于1912年《暂行新刑律》是由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见该书386-389页)结论与众不同,是否妥当,本文就此问题谈些意见。关于《暂行新刑律》删修颁布的过程。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袁世凯发表拥护共和的政见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当即向参议院提出辞呈称:清帝“今既宣布退位,赞成共和,承认中华民国,从此帝制永不留存于中国之内,民国目的亦已达到。……本总统当践誓言,辞职引退。”同时,推荐袁世凯担任大总统。2月15日,参议院开选举会,袁世凯当选为第二任临时大总统。此后,为在南京或在北京就职问题,经历了一番周折,最后,孙中山迁就了阴险狡诈的袁世凯,同意他于3月10日在北京宣誓受职,并责成南京临时政府的迎袁专使蔡元培代表民国,接受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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