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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年
摘 要: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关 键 词:
义务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
2010年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期限
《条例》
法律规定
兵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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