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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摘    要:【裁判摘要】 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 键 词: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  企业销售  人民检察院  伪劣产品  注册资本  泰州市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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