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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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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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一般国内法中,对“公共秩序”(ordre public)或“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这个法律概念,普通法与罗马法所赋予的含义是有所不同的。在普通法国家中,它意味着法院不应强制执行一个其履行会与社会基本道德原则相低触的,或者与重大社会利益相违背的契约;而在罗法国家中,它却主要是指某些直接适用的强制性法律(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加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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