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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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律师发展国际法律服务业务和推动中外律师的交流与合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批准。第三条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时间满二年;(二)有执业律师十八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语工作的不少于三人;(三)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四)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办公通讯设备和其他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工作条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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