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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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诚,史浩明.谈谈对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J].律师世界,19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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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诚 史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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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第三律师事务所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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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侵害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其中因死者的名誉遭报害而引起的争议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那么,已经死亡的人有没有名誉权?对死者名誉的损害,谁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这些问题,《民法通则》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拟对此谈些粗浅的认识。目前,在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主张已经死亡的公民也享有名誉权,他们认为,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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