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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立法体制”和“多级立法体制”说质疑
引用本文:吴家麟.“两级立法体制”和“多级立法体制”说质疑[J].法学,1984(1).
作者姓名:吴家麟
摘    要:新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国家机关实际工作的经验,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作了合理的调整,例如,为了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之能及时地解决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新宪法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把原来国家立法权只由全国人大行使改为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共同行使;为了充分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各地因时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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