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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
引用本文:陈洪兵.渎职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J].金陵法律评论,2014(1):264-281.
作者姓名:陈洪兵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摘    要:《刑法》第397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并非特别关系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而是一种重法适用的指引和提醒,属于注意性规定;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以及行为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但符合普通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可以转用普通渎职罪定罪处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存在竞合,必要时可将滥用职权的行为事实评价为玩忽职守罪;特殊渎职罪之间存在广泛的竞合,竞合时从一重处罚;渎职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从一重处罚即可。

关 键 词: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竞合  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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