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学校,并无监护责任
作者姓名:再言
作者单位:江西赣州市中级法院
摘    要: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伤亡应负过错责任,这是一致意见并已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学校所负并非监护责任。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法定监护的产生,源于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指定监护则需经行政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