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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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会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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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嘉峪关市委党校,甘肃,嘉峪关,73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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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审判中法官应当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进行取舍,妥当地平衡相互冲突各方的利益。做好利益衡量。必须遵守整体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充分正当性、社会一般标准和利益衡量的谦抑原则。《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是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中典型的具体体现。法官的判决取决于利益衡量的结果。当公共利益在利益衡量中取得优先地位时,这种优先并不是对个人利益的消弭,而仅仅是保障次序上的先后。在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必须对个人利益所遭受的侵害给予弥补,努力寻找一条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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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益衡量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行政审判 |
文章编号: | 1009-4997(2006)04-0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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