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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仲裁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我国现行《仲裁法》将婚姻、收养、扶养、继承和监护等家事纠纷排除在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这样是存在诸多弊端的。我国特殊的社会家庭关系、仲裁的目的、性质、基本理念以及仲裁制度自身的发展完善,都需要将这类家事纠纷纳入到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内。

关 键 词:家事纠纷  仲裁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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