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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被执行人的抗辩权
引用本文:邵泽民,蔡青峰.浅论被执行人的抗辩权[J].法律适用,1996(11).
作者姓名:邵泽民  蔡青峰
作者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许多国家都注重对它的立法保护,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衡平法系的美国等对抗辩权都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对抗辩权的规定是:“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从我国立法对抗辩权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抗辩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定事由的存在;权利主体是债务人,义务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有拒绝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债权人则负有容忍这种不作为、停止或终止请求权行使的义务.本文拟对被执行的抗辩权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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