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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定纪念物品"之扩张
作者姓名:杨国峰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基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分,一直以来仅赔偿财产损失,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中简称《司法解释》)第4条突破性地确立了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对"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求。基于此,本文在解读"特定纪念物品"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扩张,更全面保护受害人,体现民法的人文情怀。

关 键 词:特定  纪念物品  法律界定  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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