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票据权利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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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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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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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犤案情犦桃园公司与洁亮公司于2001年6月8日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发生衍缝被加工业务。2001年7月16日,桃园公司职员黄某向桃园公司出具结算清单,要求桃园公司财务部门办理金额为131420元的银行汇票给洁亮公司。当天,桃园公司即申请建行签发了票号为16313297的银行汇票,出票行(即付款行)为建行,收款人为洁亮公司,金额为131420元。桃园公司于当天将汇票交给洁亮公司驾驶员。犤案情犦桃园公司与洁亮公司于2001年6月8日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发生衍缝被加工业务。2001年7月16日,桃园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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