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生产力标准和法律标准的统一 搞好法院工作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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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宪华,林阳.坚持生产力标准和法律标准的统一 搞好法院工作改革[J].人民司法,198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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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宪华 林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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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孟宪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林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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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辽宁高院张焕文院长在辽宁第15次法院工作会议上指出,生产力标准的理论,是让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基石,是衡量各项工作成败的唯一尺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基本上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要求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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